安全獎罰實施細則
霍洛灣煤礦
二O二O 年
三
月
目 錄
第一章 安全管理
4
第二章 一通三防
8
第三章 采掘工程管理
17
第四章 調度管理
35
第五章 機電、運輸管理
44
第六章 消防環保衛生
92
第七章 獎 勵
96
第八章 附 則
87
前 言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保障我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規范職工安全行為,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結合我礦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安全獎罰實施細則。
凡違反本細則規定者,根據情節輕重,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于事故責任者,按照我礦的相關制度規定予以追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1、發生事故的部門,按照礦年度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執行處罰。
2、礦內職工井下發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按照礦年度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執行處罰。
3、發生事故后不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完善調查報告,制定防范措施的,根據情節處罰單位負責人500~2000元。
4、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者,對主要責任者處罰500-2000元,情節嚴重的,按照礦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處罰。
5、帶班領導不進行井下現場交接班,對責任人每次罰款500元。
6、現場帶班期間,所檢查地點未能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被上級部門查出的,每次對帶班責任人罰款1000元。
7、礦井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除按第5條處罰外,再按事故進行追查,并
按礦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處罰。
8、
各部門的跟班值班干部,未經礦領導批準或同意,空班脫崗遲到早退的,根據情節,每發現一次處罰500-2000元。
9、
干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根據情節處以500-2000元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礦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經濟處罰外,礦安委會還要根據情節研究決定行政等處分。
10、
職工
對領導帶班情況有權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對誣告者將嚴肅處理。
11、
各部門都必須對上級和本礦下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通報、指令、命令等,認真貫徹執行,否則對部門負責人處以500元的罰款,情
節嚴重的按礦年度《安全責任狀》執行處罰。
12、對上級和本礦開展的安全活動不認真落實、記錄不齊全的單位或者部門,對其負責人處罰500元。
13、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對于私自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根據情節處罰部門負責人1000--2000元。特種作業人員有證但未隨身攜帶,不能做到持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已取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三年必須進
xx煤礦安全獎罰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