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設計要求。
解讀
安全出口是指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產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1.1.3條和6.1.1.4條對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
(1)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2)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
(4)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
”
。對各生產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每個生產水平,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與上述規定不符,或者與設計不符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解讀
地下礦山存在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目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經發布兩批,分別是《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
管
一
〔2013〕101號)、《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
一
〔2015〕13號)。
(三)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解讀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一是增加各礦山入井人員管理的難度;二是會造成各礦山通風系統紊亂;三是導致炮煙無序擴散引發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個礦山發生災害時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擴大,如火災時導致火災煙氣蔓延至其他礦山,水災時可能造成水淹沒其他礦山。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是指一個礦山的井巷與其他礦山的井巷直接貫通或采用臨時設施隔斷貫通井巷的情況。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4.16條要求:“礦山應保存以下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1)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井下對照圖;(3)中段平面圖;(4)通風系統圖;(5)提升運輸系統圖;(6)風、水管網系統圖;(7)充填系統圖;(8)井下通訊系統圖;(9)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10)井下避災路線圖。”
生產礦山在6個月內沒有根據
礦山、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