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礦安全規程》(總局令第87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7號
修訂后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同時廢止。
局長 楊煥寧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煤礦安全規程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1
第二編 地
質
保
障
6
第三編 井
工
煤
礦
9
第一章
礦
井
建
設
10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10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10
第三節
井塔
、
井架及井筒裝備
16
第四節
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
18
第二章 開 采
23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23
第二節
回采和頂板控制
25
第三節
采
掘
機
械
33
第四節
建
(
構
)
筑物下
、
水體下
、
36
第五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36
第六節 防
止
墜
落
37
第二章
通風
、
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39
第一節
通
風
39
第二節
瓦
斯
防
治
47
第三節
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53
第三章
煤
(
巖
)
與瓦斯
(
二氧化碳
)
突出防治
55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55
第二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58
第三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60
第五章 沖擊地壓防治
63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63
第二節 沖擊危險性預測
65
第三節
區域與局部防沖措施
65
第四節
沖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
66
第六章
防
滅
火
68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68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70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73
第七章
防
治
水
76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76
第二節
地
面
防
治
水
77
第三節
井
下
防
治
水
78
第四節
井
下
排
水
81
第五節
探
放
水
82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5
第一節
爆炸物品貯存
85
第二節
爆炸物品運輸
88
第三節
井
下
爆
破
90
第九章
運輸
、
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97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97
第二節
立
井
提
升
107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111
第四節
提升裝置
117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123
第十章
電
氣
124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24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127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128
第四節
輸電線路及電纜
129
第五節
井下照明和信號
132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133
第七節
電氣設備
、
電纜的檢查
、
維護和調整
135
第八節
井下電池電源
136
第十一章
監控與通信
137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7
第二節
安全監控
138
第二節
人員位置監測
142
第四節
通信與圖像監視
142
第四編 露
天
煤
礦
144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145
第二章
鉆
孔
爆
破
147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147
第二節
鉆
孔
147
第三節
爆
破
147
第三章
采
裝
151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151
第二節
單斗挖掘機采裝
151
第三節
破
碎
154
第三節
輪斗挖掘機采裝
154
第四節
拉斗鏟作業
155
第四章
運
輸
156
第一節
鐵
路
運
輸
156
第二節
公
路
運
輸
157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158
第五章
排
土
160
第六章
邊
坡
162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163
第一節
防
治
水
163
第二節
防
滅
火
163
第八章
電
氣
165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165
第二節
變電所
(
站
)
和配電設備
165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166
第四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167
第五節
電氣設備操作
、
維護和調整
168
第五節
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170
第六節
照明和通信
170
第九章
設
備
檢
修
172
第五編 職業病危害防治
174
第一章
職業病危害管理
175
第二章
粉
塵
防
治
176
第三章
熱
害
防
治
179
第四章
噪
聲
防
治
180
第五章
有害氣體防治
181
第六章
職業健康監護
182
第六編 應急救援
184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185
第二章
安
全
避
險
187
第三章
救
援
隊
伍
189
第四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
190
第五章
救
援
指
揮
191
第六章
災
變
處
理
192
附 則
196
附錄
主要名詞解釋
197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
,
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
,
根據
《
煤炭法
》《
礦山安全法
》《
安全生產法
》《
職業病防治法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和
《
安全生產許
《煤礦安全規程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