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3
—
2006)
是將《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3
—
1996)
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4
—
1996)
進行整合、修改后編制而成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3
—
2006)
的發布實施
,
在規范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有效減少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強化部門安全監管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金屬非金屬礦山領域有了長足進步。自《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3
—
2006)
發布實
施以來,金屬非金屬礦山領域發生了巨大變化:地下礦山不斷向超深井、超大規模方向發展,露天礦山開采深度越來越深,排土場的邊坡高度越來越高。十幾年來,礦山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礦山安全生產的技術也有了很大發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3
—
2006)
已經不能適應礦山的快速發展,需要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適當修訂
。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適應礦山安全生產情況的變化和技術的進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有關設計、科研單位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
(GB16423
—
2006)
進行了修訂。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要求,由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北方
(
大連
)
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蘇州中材非金屬礦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作為規程修訂參加單位。由祁保明、伍紹輝、許傳華、汪斌、謝良、劉育明、劉召勝、代碧波、彭洪濤、安建英
、
汪為平
、
朱瑞軍、徐京苑、梅國棟、代永新、浦勇、張偉、夏長念、張西良、樊勇、郭本利、王樹勛、楊小聰、常劍、巴家泓、楊海濤等組成了規程修訂組。
規程修訂組經過認真調查研究,起草修訂條款
,反復征求意見,討論修改,歷時五年,幾易其稿,最終于
2020
年
9
月完成了規程修訂工作。
規程修訂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礦山安全法》
,
堅持國務院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化工作改革原則,立足當下,適度前瞻,既考慮大型礦山的特點,也兼顧中小型礦山的實際運行情況。
本次修訂刪除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3
—
2006)
中不宜作為強制性條款的內容以及與落后工藝、設備相關的內容;修改了不適應當前礦山發展情況的內容,納入了先進成熟的技術;將相關規章、標準、規范中的規定或者要求整合為規程的條款。修訂后的條款具有較
強的可操作性。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164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