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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煤礦安全規程》部分修訂 條文 征求意見稿
序
號
原文 修訂 后
1 第 八 十 六 條 新建 非 突 出 大 中 型 礦 井 開 采
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 1000m ,改擴建大中
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1200m ,新建、改擴建
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600m 。
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2 個。
第 八 十 六 條 新建非突出 中型及以上 礦井
開采深度 (第一水平) 不得超過 1000m , 中型 及
以上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 、改擴建 中型
及以上 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1200m ; 新建、改
擴建 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 得 超過 600m 。
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2 個。
2 第九十五條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 照生
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
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
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
能布置 1 個采煤工作面和 2 個煤(半煤巖)巷
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
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
區最多只能布置 2 個采煤工作面和 4 個煤(半
第九十五條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
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
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
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水文
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礦井以及采用綜采放頂煤開
采的采(盤)區, 一個采(盤)區內最多只能
布置 1 個采煤工作面和 2 個煤(半煤巖)巷掘
進工作面同時作業(開采保護層和充填開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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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
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
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
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采煤工作面除外,但同時作業的所有采煤工作
面總數不得超過 2 個)。其他礦井, 一個采(盤)
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個采煤工
作 面和 2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
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
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 2
個采煤工作面和 4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
面同時作業。
開拓巷道煤(半煤巖)巷同時作業的掘進
工作面不得超過 3 個。
一個礦井同時生產的采(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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