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5號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已經
2015
年
1
月
30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
年
3
月
16
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
(試行)
一、總則
(一)安全設施目錄適用范圍。
1.
為規范和指導金屬非金屬礦山(以下簡稱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定本目錄。
2.
礦山采礦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適用本目錄。與煤共(伴)生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還應滿足煤礦相關的規程和規范。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不適用本目錄。
3.
本目錄中列出的安全設施不是所有礦山都必須設置的,礦山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相關安全標準和規定,結合礦山實際情況設置相關安全設施。
(二)安全設施有關定義。
1.
礦山主體工程。
礦山主體工程是礦山企業為了滿足生產工藝流程正常運轉,實現礦山正常生產活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
2.
礦山安全設施。
礦山安全設施是礦山企業為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為礦山生產服務、保證安全生產的保護性設施。安全設施既有依附于主體工程的形式,也有獨立于主體工程之外的形式。本目錄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分為基本安全設施和專用安全設施兩部分。
3.
基本安全設施。
基本安全設施是依附于主體工程而存在,屬于主體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設施?;景踩O施是礦山安全的基本保證。
4.
專用安全設施。
專用安全設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設施以外的
,
以相對獨立于主體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備生產功能,專用于安全保護作用的安全設施。
(
三
)
安全設施劃分原則。
1.
依附于主體工程,且對礦山的安全至關重要,能夠為礦山提供基本性安全保護作用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列為基本安全設施。
2.
相對獨立存在且不具備生產功能,只為保護人員安全,防止造成人員傷亡而專門設置的保護性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列為專用安全設施。
3.
保安礦柱作為礦山開采安全中的重要技術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設施。
4.
主體設備自帶的安全裝置,不列入本目錄。
5.
為保持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保護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的設施,屬于職業衛生范疇
專用安全設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