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
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
安
監總煤裝
〔2011〕18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強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達標,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以下簡稱“十條禁令”),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十條禁令”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違反“十條禁令”的行為,應當依法嚴厲查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
一、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產建設行為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發現違法生產建設礦井,要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依法嚴厲處罰;對非法生產建設和經整頓達不到要求的礦井,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取締。
二、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
“十二五”期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一律停止核準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已批在建的同類礦井項目,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則一律依法停止建設。
三、禁止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未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安
監總煤裝
〔2011〕163號),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并進行抽采效果評判,實現瓦斯抽采效果達標,否則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四、禁止在綜合防
突措施
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
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建立防
突機構
和隊伍,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現防
突效果
達標,否則一律依法停產整頓,并依法嚴厲處罰;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