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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解讀
為準確判定 、及時消除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制定印發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 ﹝ 2022 ﹞ 88 號,
以下簡稱 《 判定標準 》 ) , 列舉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和
尾礦庫 64 種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進一步明確《判定標準》有關
情形的內涵及依據,便于各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應用 ,
規范《判定標準》有效執行,現對《判定標準》條款含義進行解釋說明:
一 、金屬非金屬 地下 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解讀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直達地面的獨立安全出口少于 2個,或者與設計不一致;
解讀:
直達地 面 的安全 出口型式有豎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平巷)或其組合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16423 — 2020 )第 6.1.1.1 條 規定:每個礦井
至少應有兩個相互獨立、間距不小于 30 m、直達 地面的安全出口。
兩個安全出口必須均能獨自到達地面 , 且 相互之間不能串聯銜接 ;“ 安全出
口與設計不一致 ”是指礦山實際的安全出口數量少于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 。存
在本款情形即 判定 為重大 事故 隱患。
2.礦井只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間距小于 30 米,或
者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 1000 米且未在此翼設置安全出口;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 6.1.1.1 條 規定: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相
互獨立、間距不小 于 30 m、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 1000 m
時,此翼應有安全出口。
礦體一翼距離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聯絡巷(如石門巷道)太長, 如圖 1-1
所示 ,生產中一旦出現大面積礦巖垮塌導致中間全部線路阻斷時 ,則會 導致端部
人員無法逃離 。但應注意 ,此處并非 要求 沿走向長度每超過 1000 米 就 應 設有 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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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而是要求在端部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即可 ( 有設計要求時應
按設計設置 ) 。 此處的安全出口可 以是 直達地面 的 , 也可 以是 通過其他中段連通
此翼直達地面的。
圖 1-1 礦體一翼超過 1000 米的安全出口設置示意圖
3.礦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為豎井且豎井內均未設置梯子間 ,或者作為主要安
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只有 1套提升系統且未設梯子間;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 6.1.1.3 條規定: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
提升井,應裝備 2套相互獨立的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