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6號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
2015
年
3
月
2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楊棟梁
2015
年
3
月
24
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并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
四、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五、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六、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七、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
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解讀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以下簡稱《八條規定》)已經
2015
年
3
月
2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
3
月
24
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76
號公布實施。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八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頒布《八條規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絕大多數中小微型用人單位對職業衛生工作不重視,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基礎十分薄弱,相當多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不知道怎樣抓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工作。
(二)涉及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較多,內容要求較為復雜,用人單位掌握起來比較困難,特別是對一些關鍵要素,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把握不準,很難做到突出重點抓好落實。因此,需要將法規標準中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內容進行歸納提煉,以便于用人單位掌握和落實。
(三)由于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而基層監管人員大多數沒有從事過職業衛生工作,缺少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和業務能力,監管工作難以抓住重點。因此,需要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重點要求突出出來,以利于各級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實施重點監管,促進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由此可見,制定頒布重點突出、簡明扼要的若干條規定十分必要。
二、條款解讀
《八條規定》圍繞責任制、工作場所、防護設施、防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