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
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機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規范隱患的排查、登記、整治、監督、銷號全過程管理,不留空檔,確保隱患整治落實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結合本局實際,秉著簡單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各生產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制度的規定,或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事故隱患按危害程度分為二級: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事故隱患按專業管理分為六類: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其它等六類。
第五條 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包含以下十個環節:
1.隱患排查環節:各類安全檢查、安監人員日常安全督查、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督查、其他從業人員發現或提供的信息。
2.填單登記環節:作業現場隱患確認登記、隱患整改通知單錄入登記、安全信息站匯報信息登記。
3.簽字確認環節: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責任人對存在的隱患及整改措施簽字、確認。本環節包含作出處罰決定。
4.收集整理環節:將隱患信息收集后,進行篩選、分類、建檔。
5.下達通知環節:按整改責任區劃、責任范圍向責任人送達整改通知單。
6.整改實施環節:按整改要求,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7.監控督查環節:在整改限期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復查驗收環節:接到整改完成報告后,進行整改情況檢查、驗收。
9.信息反饋環節:收集整改信息,對完成情況進行登記、報告。
10.銷號登錄環節:完成整改項目,銷號登記;未完成項目,處罰責任單位、責任人,再下達整改通知,落實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銷號。
第六條 各類安全檢查或督查發現、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在現場向施工單位通報存在的隱患、注意事項及處置措施,并填寫《現場隱患排查通知牌》(見附表1)、簽字,對“三違”行為要當即指出且予以糾正。
第七條 發現可能隨時會釀成事故隱患,要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撤人、避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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