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布《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和《煤
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的通知
【頒布單位】 煤炭部
【頒布日期】 19961021
【實施日期】 19961021
【章名】 通知
各煤管
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
北京礦務局、華晉焦煤公司、神華集團公司、伊敏煤電公司、新疆生產建
設兵團工業局: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生命
安全,根據《煤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部制定了《煤礦用
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現予頒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炭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礦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條 凡從事煤礦用爆破器材研究、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
輸、使用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煤礦用爆破器材
實施監督管理。各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煤礦用爆破器材進
行監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與煤礦用爆破器材有關的企業主要
負責人是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其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煤
礦用爆破器材安全技術負責。
第六條 各煤炭工業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配備專職安全監察員。
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
第七條 凡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煤礦用爆破器材的
單位,必須建立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
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 凡從事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煤礦用爆破器
材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產品性能和操作規程,經技術
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章名】 第三章 生 產
第九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實行定點管理,根據煤礦需要有計劃
地組織生產。
第十條 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生產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必須
提出定點申請,經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煤炭部爆破器
材主管
部門批準,發給定點生產證書。
第十一條 煤炭行業新建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露天煤礦建立炸
藥生產地面站
關于頒布《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