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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非煤礦山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政和、郭本廣、王明壽、傅小康、李鴻飛。本標準為首次發布。4 8 2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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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層氣地面開采防火防爆安全規程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煤層氣地面鉆井、井下作業和排水采氣防火防爆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未受煤炭采動影響的煤層氣地面鉆井、井下作業和排水采氣。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2006年3月1日起施行)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煤層氣 犮狅犪犾犫犲犱犿犲狋犺犪狀犲本標準所稱煤層氣是指與煤炭共伴生、賦存于煤層及圍巖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的混合氣體。3.2 煤層氣地面開采 犮狅犪犾犫犲犱犿犲狋犺犪狀犲狊狌狉犳犪犮犲犲狓
狆犾狅犻狋犪狋犻狅狀指在未受煤炭采動影響的煤田區域地面抽采煤層氣的作業活動。3.3 工業動火 犺狅狋狑狅狉犽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煤層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
具,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3.4 承包商 犮狅狀狋狉犪犮狋狅狉由業主或者經營者雇傭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物資或設備的個人、合作者、廠商或公司。4 一般規定4.1 一般管理要求4.1.1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4.1.2 企業應依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遵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立、健全安
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4.1.3 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采取糾正措施,并限期整改。4.1.4 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進行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
應急培訓;特種作業人員、高危險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的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4.1.5 編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安全生產計劃,按規定提取、使用滿足安全生產需求的安全專項5 8 2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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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4.1.6 開采作業項目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業主應對其安全生產
進行監督管理。4.1.7 在開采作業項目投標時,業主應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簽約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安全生
產要求,在項目實施中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安全生產。4.1.8 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并按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4.1.9 企業應根據本標準制定煤層氣開采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1.10 開采作業項目應配備消防設施、器材。防火防爆措施的采用及消防設施配備應根據作業性質
和危險分析結果確定。4.1.11 作業區域內禁止煙火,禁止使用一切可能產生電火花的設備(包括移動電話等),禁止使用閃光
燈,作業人員所穿衣服應具有防靜電功能。4.1.12 應對煤層氣作業活動和排采實施風險管理,根據風險程度建立風險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
對承包商的活動和服務所帶來的風險和影響進行管理。風險管理過程應包括危險因素辨識、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等。4.1.13 對鉆井、井下作業、排水采氣、動火作業等關鍵作業活動,應建立風險控制程序或制度。4.2 應急管理4.2.1 應系統地識別和確定潛在突發事件,并充分考慮作業內容、環境條件、設施類型、應急救援資源
等因素,編制應急預案。4.2.2 防火防爆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法規與標準的要求。4.2.3 開采作業項目配備專職或兼職應急人員,并與專業應急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配備相應的應
急救援裝備和物資。4.2.4 當發生事故或出現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時,應按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處置和響應,防止事
態擴大,控制衍生的事故,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4.2.5 當發生應急預案中未涉及的事故時,現場人員應及時向現場最高指揮員報告,最高指揮員應確
定并采
AQ 1081-2010 煤層氣地面開采防火防爆安全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