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17號]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
2017
年
1
月
9
日省人民政府第
72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長 王建軍
2017
年
2
月
22
日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
管安全
的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開發區、工業園等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加強對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對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考核,實行安全生產
"
一票否決
"
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
(二)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總體形勢,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具體對策建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