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
2012
年
1
月
1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4
號公布,根據
2013
年
8
月
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3
號第一次修正
,
根據
2015
年
5
月
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0
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2012〕第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