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2002年3月11日衛法監發[2002]63號發布)
1. 總則
1·1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
1·3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評價的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規范的規定。
2.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1 進行職業病危害
預評價
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承擔評價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a. 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
b.可行性研究資料(
含職業
衛生專篇);
c.其它有關資料。
2·2 評價機構按照準備、評價、報告編制三個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
預評價
程序見附件1。
2.3 準備
準備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對建設單位的總平面布置、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防護措施、組織管理等,進行初步工程分析;
b.篩選重點評價因子,確定評價單元;
c.編制
預評價
方案。
預評價
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概況。
b).
預評價
目的、依據、類別、標準等。
c).建設項目工程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內容和方法;
d).
預評價
工作的組織、經費、計劃安排。
2.4 評價
評價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 工程分析;
b. 職業衛生調查;
c. 職業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評價。
2.4.1 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基本,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b.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
c,生產過程擬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品、產品名稱、用量或產量,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部位、存在形態,生產設備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密閉化程度;
d.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
e.擬配置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f.擬設置的衛生設施;
g.擬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職業衛生調查。
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等技術資料不能滿足評價需求時,應當進一步收集有關資料,進行類比調查。
2.4.2.1 收集資料
對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應收集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前運行期間的職業病危害監測、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評價等資料。
2.4.2.2 類比調查
對新建建設項目,應選擇同類生產企業進行類比調查,內容如下
a.選址
同類建設單位自投入使用以來、其選址與國家現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衛法監發【2002】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