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9 號
《 安全生產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 已經 2006 年 9月 26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毅中
二 ○○ 六年十月二十日
安全生產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 根據 《 標準化法 》 、 《 標準化法實施
條例 》 、 《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 和 《 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 等
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安全生產標準包括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 ( GB ) 、 行業標
準( AQ )。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總局 ) 、 國家標準化管理
委員會(以下統稱國家標準委)對安全生產標準制修訂工作實施管理。
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以下統稱安標委 )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制修訂工作 。
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煤礦安全 、 非煤礦山安全 、 化學品安全 、 煙花爆竹安
全 、 粉塵防爆 、 涂裝作業 、 防塵防毒等分技術委員會 ( 以下統稱分標委 ) 負責其職責范
圍內的安全生產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二章 立項和計劃
第四條 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工作規劃
和年度計劃。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由國家標準委下達和公布 ,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由安全監管總局下
達和公布。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 企業 、 科研院所 、 協會 、 學會 、 中介機構等單位可
以申請安全生產標準的立項:
(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化工作規定的;
(二)在安全生產標準范圍之內的;
(三)市場和企業急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有促進作用的 ;
(四)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有推動作用的;
(五)規范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的;
(六)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市場準入的。
申請國家標準立項的,還需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立項條件的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
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相應的分標委秘書處提出制修訂安全生產標準的項目建議。
安全生產標準的項目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或者修訂的必要性;
(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
(三)標準的主要內容;
(四)完成時限;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七條 對向分標委提出的標準立項建議 ,經分標委會議通過或征詢全體委員意見
并經主任委員同意后,報安標委秘書處。
對全部上報的標準立項建議,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工作規劃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
經安標委會議通過或征詢全體委員意見并經主任委員同意后,報安全監管總局審議。
第八條 安全監管總局對安標委提出的安全生產標準項目建議進行審查 。涉及行業
標準的 , 由安全監管總局確定后下達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 涉及國家標準
的 , 由安標委向國家標準委申報 , 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后由國家標準委下達國家標準制修
訂計劃。
第九條 因安全生產工作急需 , 確需制訂或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標準的 , 按照本細則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增加補充計劃。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條 安標委及分標委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委 、 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的標準計劃 , 組
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起草單位開展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安標委及分標委應當及時掌握標準制修訂的進度 。各分標委秘書處應當每季向安標
委秘書處匯報一次標準制修訂的進度 ,安標委應當每半年向安全監管總局匯報一次標準
制修訂情況,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匯報。
第十一條 經安標委及分標委確認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制定標準工作計劃 ,成立標
準起草小組,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標準的起草工作。
標準工作計劃和標準起草小組名單應當報安標委或分標委備案。
第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系統地收集和整理國內外有關標準及規范 、 規程 、 文
獻等資料,及時掌握相關標準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動態信息。
第十三條 標準編寫的層次結構 ( 章 、 條 、 款 、 項 ) 、 格式 、 用語 、 公式 、 表格和
字體,應當遵循 GB/T1.1 ~ 1.2 的規定。
第十四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計劃 , 在調查研究 、 試驗驗證的基礎上 , 提出標
準征求意見稿、編寫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 一 ) 工作簡況 , 包括任務來源 、 協作單位 、 主要工作過程 、 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
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 、
試驗方法 、 檢驗規則等 ) 的論據 ( 包括試驗 、 統計數據 ) 。 修訂標準的 , 應增列新舊標
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
( 四 )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 , 以及與國際 、 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
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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