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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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2020 年 11 月 2 日 應急管理部令第 4 號公布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 、 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和 《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
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 446 號)等法律、行政法規 ,
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 15 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 )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 , 或者系
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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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 )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 , 煤礦改擴建期間 , 在改擴
建的區域生產 , 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
范圍和規模;
(十三 )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 , 未重新取得或者及
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 , 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 , 以及
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 ) 煤礦改制期間 , 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
機構 ,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 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 、 安
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 超能力 、 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 重大事故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幅度 在
10% 以上 , 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的 10%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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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下
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三 ) 煤礦開拓 、 準備 、 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
短時間 , 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 , 仍然組織生產的 ( 衰老
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四 )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 2 個 ,或者一個采 ( 盤 )
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 、 煤 ( 半煤巖 ) 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 《 煤
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 ) 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 , 或者
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 20% 以上的 。
第五條 “ 瓦斯超限作業 ” 重大事故隱患 , 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二 ) 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
續進行作業的;
(三 ) 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
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第六條 “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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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 ) 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的;
(三 ) 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 ) 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 , 或者
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 , 或者防突措
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 , 或
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按照 《 煤礦安全規程 》 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
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二 ) 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 、 調校甲烷傳感器 , 人為造成甲
烷傳感器失效 , 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 、 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
符合國家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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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通風系統不完善 、 不可靠 ” 重大事故隱患 , 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
不足的;
(二 ) 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 , 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
等能力的;
(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 )
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 ) 高瓦斯 、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 ( 盤 ) 區 , 開采
容易自燃煤層 、 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
的采 ( 盤 ) 區 , 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 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
立的回風系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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