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1]
是
中國
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所謂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
法人
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
民事權利
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等。
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
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通過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文字號主席令6屆第37號頒布時間1986-4-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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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公民
(
自然人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
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中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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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
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
法律
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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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