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2 號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已經 2006 年 12 月 22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 ,自 200 7年 4月 1日起施行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
會 2002 年公布的《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李毅中
二 ○○ 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 2007 年 1月 31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2 號公布,根據 2015 年 5月 29 日國
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0 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 ,規范檢測檢驗行為 ,根據
《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 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 ) 及其檢測檢驗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 , 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
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 ( 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
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 , 統籌規劃 , 合理布局 , 優化
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 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
產安全的設施設備 ( 特種設備除外 ) 及產品的型式檢驗 、 安全標志檢驗 、 在用檢驗 、 監
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
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 ( 特種設備除外 ) 在用檢驗 、 監督監察檢驗 、 作
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
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 安全監管總局指導 、 協調 、 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
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 、 協調 、 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
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
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 、 協調 、 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
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 二 ) 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 、 檢測檢驗儀器 、 設備 、 設施和環
境條件 , 其中檢測檢驗儀器 、 設備 、 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 300 萬元 , 乙級不低于 150 萬
元;
( 三 ) 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
編人員總數的 70% , 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 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
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 40% 、 15% 和 15% ;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
的 60% , 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 30%
和 10% ;
( 四 ) 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 技術負責人 、 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
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 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
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 技術負責人 、 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
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技術負責人有 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
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 3個月以上;
( 六 )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
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 3年以上 ;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 ,且從事與
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 3年以上 ;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 申請乙級
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書及相關資料;
( 二 ) 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
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
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 ,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
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
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 予以認定的 , 頒發資質證書 ; 不予認定的 , 書
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2號《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