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1 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 2006 年 12 月 22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7 年 3月 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 2004 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李毅中
二 ○○ 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 200 7年 1月 11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1 號公布,根據 2013 年 8月 29 日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63 號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 ,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 ,根據 《 安
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
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
業資格證書 ( 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 , 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 、 安全技術工作
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
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 、 法規和本規定 , 恪守職業道德和
執業準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 ) 對全國注冊安全工
程師的注冊 、 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 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
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
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以下與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 ) 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 、 執業活動實施監
督管理。
第六條 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上的煤礦 、非煤礦礦山 、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 、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5% 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在 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 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
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 30% 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
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 ( 以下統稱聘用單位 ) 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
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 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 ,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
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 二 ) 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 、 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
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一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聘用單位同意后 ,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 、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 、省級注冊機構 ;中央企業總公司 ( 總廠 、
集團公司 ) 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 , 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
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二 )部門 、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 ,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
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 應當當場或者在 5日內一
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
全監管總局。
( 三 ) 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 、 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 ( 總廠 、 集團
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
之日起 10 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
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注冊有效期為 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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