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規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
相關規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要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的
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發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比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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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
建設單位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
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
(包含本級)
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
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
規劃許可證
(
建設局規劃辦辦理
)
;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
已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
安全生產許可證
、外地企業到地區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承包許可證、該項目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地區審圖中心辦理施工圖設
《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