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 ,現將修訂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
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保護人身 、財產安全 ,
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 、部門依法
監管 、單位全面負責 、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
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
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
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
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 ;礦井地下
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
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 、保護消防設施 、預防火災 、報告火警
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 、法規的宣傳 ,并督促 、指導 、協助有關
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 、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 、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 、
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 、共產主義青年團 、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 ,組織開
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 ,加強消防宣傳教
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 、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
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
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站 、消防供水 、消防通
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應當調整 、完善 ;公共消防設施 、消防
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 、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除本法第
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 ,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將消防設計
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 ,建設
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
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 ,未經依法
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 ,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 ,建設單位 、施
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 ,依
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 一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
驗收;
( 二 )其他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
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 ,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
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驗收 、備案和抽查
《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