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解讀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以下簡稱《八條規定》)
已經 2015 年3月 23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通過,并于 3月 24 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76號公布實
施。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八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
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頒布《八條規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絕大多數中小微型用人單位對職業衛生工作不重視,
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基礎十分薄弱,相當多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不知道怎樣抓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因此,需要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
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工作。
(二)涉及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較多,內容要求較為復雜,用人
單位掌握起來比較困難,特別是對一些關鍵要素,相當多的用人單位
把握不準,很難做到突出重點抓好落實。因此,需要將法規標準中對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內容進行歸納提煉,以便于用人
單位掌握和落實。
(三)由于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而基層監管人
員大多數沒有從事過職業衛生工作,缺少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
和業務能力,監管工作難以抓住重點。因此, 需要將職業病危害防治
的重點要求突出出來,以利于各級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實施重點監管,
促進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由此可見,制定頒布重點突出、簡明扼要的若干條規定十分必要。
二、條款解讀
《八條規定》圍繞責任制、工作場所、防護設施、防護用品、警
示告知、定期檢測、培訓教育、健康監護等 8個方面對所有產生職業
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提出了要求,由“八個必須、八個嚴禁”組成,共
225 個字。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
法違規進行生產。
針對問題: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微型用人單位職業病防
治主體責 任不落實,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不重視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各管理環節責任不明確,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屢有發生,針對上述情況,
本條規定提出相關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
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
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用
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
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
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
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
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
急救援預案。”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采取本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
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
超標環境中作業。
針對問題:勞動者長期在職業病危害超標工作場所中作業易導致
職業病,因此用人單位必須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設
計合理的生產布局,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嚴格的職業衛
生管理,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工作場所環境職業病危害達到國家職業衛
生標準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在工藝、技術、裝備、材料、生產
布局、防護設施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超標問題
比較嚴重,針對這個問題,本條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
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
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
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工作場所職業
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由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并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
使用。
針對問題:排毒除塵等工程防護設施的有效運行是治理職業病危
害的根本措施。為了節約成本,有的用人單位不設置,有的用人單位
防護設施不使用不運行, 成了擺設,導致工作場所粉塵、化學毒物等
危害因素超標,有的甚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本條
規定對防護設施的設置及運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用人單
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建設項目的職業
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安全生
產監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