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
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
安
監總煤行
〔
2015
〕
98
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煤炭
行業管理部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精神,防止
煤礦超安全
保障能力生產引發
事故
,進一步控制不安全生產,促進煤炭行業脫困,定于2015年10月至12月,在全國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圍
全國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沖擊地壓煤礦(不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停產、列入關閉范圍的煤礦,以下簡稱“兩類”煤礦)。
二、核定原則
(一)只減不增。堅決核減“兩類”煤礦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產能,原有產能只能核減、不得核增。在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前,除小煤礦機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礦暫不進行產能核增工作。
(二)集中從快。規范核定程序,堅持“隨報隨審”、“隨審隨批”,從快辦理,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產能核定工作。
(三)分工負責。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安
監總煤行
〔2014〕61號)規定的職責分工,統籌安排、密切協作,做好產能核定工作。
三、進度安排
(一)2015年10月30日前,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確定轄區內“兩類”煤礦名單(格式見附件),明確產能核定工作程序,列出時間表;有關中央企業制定產能核定工作方案。
(二)2015年12月前,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工作。
(三)有關
煤礦企業
要在產能核定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完成并報送產能核定情況總結報告。
四、參數確定
依據安
監總煤行
〔2014〕61號文件規定確定參數。沒有明確依據的,一律按照產能從
低原則
確定參數。
(一)對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重點核定瓦斯抽采達標能力,確保采、掘、抽平衡。在審查礦井瓦斯抽采系統、實際抽采瓦斯量等環節時,礦井總回風巷瓦斯濃度必須按實測濃度取值,不得直接選用允許上限值;依據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核定產能時,必須現場考察抽采系統實際工況,不得直接使用銘牌標定數據進行計算;依據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統能力核定產能時,其富余系數必須與管道內氣體流速相匹配。
(二)在核定沖擊地壓煤礦產能時,其安全系數
Kc
取值必須符合以下要求:經鑒定具有
強沖擊
危險、中等沖擊危險、
弱沖擊
危險的煤礦
《關于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