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
11
件規章的決定》已經
2013
年
8
月
19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3
年
8
月
29
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
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
11
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
2013
〕
19
號)中取消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可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活動的事中和事后監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
11
件規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刪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二、將《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負責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專業設備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承擔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專業設備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
三、將《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四、刪去《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刪去第四項中的“煤礦二級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
五、將《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八條第六項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刪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第七條第一款第十項。
七、刪去《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九條修改為:“作業者和承包者應當組織對海上石油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作業人員,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總局令(2013)第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