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
書
書犐犆犛13.100犇09備案號:25394—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犃
犙1049—2008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基本要求犅犪狊犻犮犱犲犿犪狀犱狅犳狊犪犳犲狋
狔狆犲狉犿犻狋犳狅狉犮狅犪犾犿犻狀犲犮狅狀狊狋狉狌犮狋犻狅狀
狆狉狅
犼犲犮狋20081119發布20090101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書
書
書
前 言 本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宋元明、劉向東、王萬生、鄭福良等。犃
犙1049—2008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基本要求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重大煤礦建設項目。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50197—2005 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范GB50215—2005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DZ/T0215—2002 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安全核準 狊犪犳犲狋
狔狆犲狉犿犻狋是煤礦建設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之一,主要解決煤礦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建設開發安全條件問題。4 安全核準基本內容4.1 井田地質勘查報告4.1.1 井田地質勘查應達到勘探(精查)程度,符合《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0215—2002)有關
規定,經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4.1.2 煤層瓦斯4.1.2.1 所有瓦斯煤樣均應做煤的工業性分析,測定氣體成分和含量,詳細描述煤體結構。4.1.2.2 對屬于沼氣帶、氮氣—沼氣帶及CO2含量超過5m3/t的井田,勘探階段對每個主要可采煤
層應增補5個以上瓦斯煤樣點,并測定煤的堅固性系數(犳)、瓦斯放散初速度(Δ狆)、吸附常數(犪,犫)、煤
孔隙率和滲透率、煤層瓦斯壓力(鉆孔中測定)等參數。4.1.2.3 應對礦井瓦斯等級、煤與瓦斯突出的可能性進行預測和評價。4.1.3 煤塵爆炸危險性
每個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層均應采取2~3個樣品送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做出有無煤塵爆炸危險性的明確結論。4.1.4 煤層自燃傾向性
每個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層均應采取3~6個樣品送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
試驗,確定煤層自燃傾向性。4.1.5 井田水文地質4.1.5.1 應按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富水性及補給條件,確定礦床水文地質類型(條件)。4.1.5.2 應預算出初期開采階段煤礦地下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4.1.5.3 應預測煤礦地下涌水量的變化趨勢和開采過程中發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1犃
犙1049—2008
4.1.6 露天礦勘查4.1.6.1 嚴格控制先期開采地段煤層露頭的頂底界面和最下一個煤層底板深度,詳細查明先期開采地
段主要斷層和褶曲產狀。4.1.6.2 應確定露天邊坡類型,基本查明露天邊坡各巖層巖性、水理性質及物理力學性質,確定是否需
要進行專門的工程地質勘探及巖土物理力學試驗作為下步設計依據。4.2 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4.2.1 應由具備規定的工程設計資質和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編制。4.2.2 煤礦設計生產能力、服務年限、儲量備用系數,必須符合GB50197—2005、GB50215—2005的
相關規定。4.2.3 高瓦斯和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煤礦必須編制瓦斯抽采方案。4.3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4.3.1 應由具備甲級資質的評價機構編制并按規定通過評審。4.3.2 應對煤礦建設和開采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危害程度及其預防和控制的可能
性進行評價,并作出明確結論。4.4 建設單位業績報告4.4.1 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開辦煤礦歷史、災害類型、生產能力及近3年發生特大事故情況等內容。4.4.2 必須經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確認并出具書面證明。5 安全核準基本要求5.1 基礎材料井田地質勘查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建設單位業績報告應符合本標準4.1、4.2、4.3、4.4的規定。安全預評價報告認為項目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煤礦災害或存
在系統性安全問題的,不能通過安全核準。5.2 建設單位5.2.1 開發建設災害嚴重(屬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容易自然發火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等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由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安全管理經驗和業績的煤炭企業建設或參與建設。5.2.2 建設單位直屬(包括控股)的生產煤礦、施工隊伍發生過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該單位一
AQ 1049-2008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