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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滅火細則
(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火災防治工作,
有效防控煤礦火災事故,
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煤礦防滅火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煤礦防滅火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火災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煤礦企業(煤礦)總工程師是火災防治的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技術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煤礦)
應
明確防滅火工作負責部門,
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滅火機構和人員,
建立健全防滅火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度。
第四條
煤礦企業(煤礦)必須
保證火災防治費用投入,
滿足煤礦防滅火工作需要。
第五條
煤礦火災
監測
及監控系統、防滅火系統、防滅火設
施及器材必須滿足煤礦防滅火要求。
第六條
煤礦年度災害
預防和處理計劃
中的火災防治內容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煤礦必須編制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及其現場處置方案
,且每
三
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七條
煤礦防滅火工作必須堅持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的原則,
制定井上、下防滅火措施。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
井工煤礦
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設計應當
以預
防為主,
并
根據監測結果循環改進
。預
防措施應當
滿足本工作面
安全開采,并為采后
的
采空區管理、
相鄰工作面和相鄰煤層安全開采創造條件。
煤礦應當
對
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工
檢查
結
果
進行綜合分析,
根據煤層氧化
早期的溫度和一氧化碳值,
確定
預警值
,實現
早期預警
、
安全
有效處置
和預防措施改進
,有效防范煤層
自然發火
。
第八條
煤礦
閉坑
時應制定
閉坑
礦井防滅火專項措施,防止
閉坑
期間及
閉坑
后發生井下火災。
第九條
煤礦企業(煤礦)
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防滅火教育和培訓,定期對防滅火專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防滅火工作技能和有效處置火災的應急能力。
第
十
條
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煤礦火災防
治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
建立煤
國家局最新發文《煤礦防滅火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