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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 3 年 3 月 1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7 3 號公
布 根據 2009 年 1 月 24 日 《 國務院關于修改 〈 特種設備安
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 防止和減少事
故 ,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 促進經濟發展 , 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 危險
性較大的鍋爐 、 壓力容器 (含氣瓶 , 下同 )、 壓力管道 、 電梯 、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 (廠 )內專用機動車
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管理的部門 (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制
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 (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 、
維修 , 下同 )、 使用 、 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 , 應當遵守本條
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 、 核設施 、 航空航天器 、 鐵路機車 、 海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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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 、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
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 (廠 )內專
用機動車輛的安裝 、 使用的監督管理 ,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
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 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
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以下
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 、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
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 、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
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 、 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 應
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
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
進行檢驗檢測工作 , 對其檢驗檢測結果 、 鑒定結論承擔法律
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 、 支持特種設
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 , 對特種設備安
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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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 , 采用先進技術,
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 增強特種設備生產 、 使
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 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 給
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 、 開發 、 示范和推廣 ,
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 、 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 應
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 , 提高事故賠付能
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 有
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
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
察舉報制度 , 公布舉報電話 、 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 受理
對特種設備生產 、 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 , 并及時
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
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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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
規范 (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 )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
能效指標負責 , 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
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
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
員;
(二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
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 (以下簡稱氣瓶 )、
氧艙和客運索道 、 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
文件 , 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
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 應當進行型式試
驗的特種設備產品 、 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 、 新部件 、
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 、 壓力容器 、 電梯 、 起重機械 、 客運索
道 、 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 、 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 、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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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 、
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 (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 )的制造單
位和場 (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
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 、 安裝 、 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 )有與特種設備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施行,2009年1月24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