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26 號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已經 2009 年 8月 24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 ○○ 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
害 ,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從事煉鐵 、 煉鋼 、 軋鋼 、 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和鋼鐵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
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 、 分級負責的原則 , 對本行
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
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 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 、 子公
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條冶金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 、 法規 、 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
定。
焦化 、 氧氣及相關氣體制備 、 煤氣生產 ( 不包括回收 ) 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完善各工種 、 崗位
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七條冶金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 300 人的 , 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配備不少于從
業人員 3‰ 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 300 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
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冶金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冶金企業主要負責人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具備與
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 ,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 , 方可上崗
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
生產知識 , 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 掌握本
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煤氣生產 、 儲存 、 輸送 、 使用 、 維護檢修的人員進行
專門的煤氣安全基本知識 、 煤氣安全技術 、 煤氣監測方法 、 煤氣中毒緊急救護技術等內
容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十條冶金企業的新建 、 改建 、 擴建工程項目 ( 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 的安全設施 、 職業
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 、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
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 同時施工 、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以下統稱 “ 三同時 ” )。 安全
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 三同時 ” 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
價。
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 。
安全專篇應當包括有關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 , 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 、 法規 、 規章和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
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 , 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 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
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冶金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 , 實行分級管理 。 對于構成
重大危險源的 , 應當登記建檔 , 進行定期檢測 、 評估和監控 , 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備案。
第十五條冶金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
采取有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6號《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