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
2010
年
4
月
26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2010
年
5
月
24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公布,根據
2013
年
8
月
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3
號第一次修正,根據
2015
年
5
月
29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0
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2010)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