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修訂情況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公布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3-5]內容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六條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第七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第八條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條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第十二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三條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第十四條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第十五條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第十六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
《礦產資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