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標 準
GB
GB 5083-1999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
前言
在生產活動中,某些生產設備因設計缺陷而造成的人員傷害事故以及塵、毒、噪聲、輻
射等危害是比較嚴重的。為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
方針,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部門有責任從設計、制造上采取相應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使新
設計的生產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能夠滿足有關安全衛生的諸項要求。然而,我國各類生產設備
的專項安全衛生設計標準尚很少,大多數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要求都包含在產品標準
中。但是,這些要求難免不盡全面。為滿足廣大工程技術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和環境保
護部門乃至生產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從治“ 本”上入手,盡快改善我國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
現狀,本標準規定了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產設
備設計、制造部門有所遵循。
本標準是參照德國國家標準DIN31000/VDE1000—1993《技術設備符合安全要求設計的一
般原則》、俄羅斯國家標準Г OCT12.2.003—1992《生產設備· 安全總則》制訂的。在技術內
容上與上述標準相一致,在編寫規則上按GB/T1.1—1993《標準化工導則 第1單元:標準的
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執行。
在對GB5083—1985進行修訂時,原標準框架未做大變動,但刪除了不屬于技術內容而只
屬于政令方面的條款,以及在實施過程中證明難以實現的內容。對原標準中某些技術內容現
已形成專項國家標準的條款,改為引用標準形式給出。同時,增加了一些新的技術內容。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5083—1985。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提出。
本標準由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樊錫瑛、湯大綱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設施,電氣設備以及核能設備之外
的各類生產設備。 本標準是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礎標準。制訂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設計
的專用標準,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使其具體化。
2 E+X7?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
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
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標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業鋼平臺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10434—1989 作業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準
GB12265—1990 機械防護安全距離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類工效學要求
GB/T14775—1993 操縱器一般人類工效學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機械危險部位與標志
GB50034—1992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J87—85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 1 生產設備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加工、制造、檢驗、運輸、安裝、貯存、維修產品而使
用的各種機器、設施、裝置和器具。
3. 2 安全衛生防護裝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生產過程和設備安全衛生作用的附屬物件或
設施。
4 基本原則
4. 1 生產設備及其零部件,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規
定條件制造、運輸、貯存、安裝和使用時,不得對人員造成危險。
4. 2 生產設備正常生產和使用過程中,不應向工作場所和大氣排放超過國家標準
規定的有害物質,不應產生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噪聲、振動、輻射和其他污染。對
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必須在設計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護。
4. 3 設計生產設備,應體現人類工效學原則,最大限度地減輕生產設備對操作者
造成的體力、腦力消耗以及心理緊張狀況。
4. 4 設計生產設備,應通過下列途徑保證其安全衛生:
a. 選擇最佳設計方案并進行安全衛生評價;
b. 對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c. 在運輸、貯存、安裝、使用和維修等技術文件中寫明安全衛生要求。
4. 5 設計生產設備,當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經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優先考慮安
全衛生技術上的要求,并應按下列等級順序選擇安全衛生技術措施:
a. 直接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一生產設備本身應具有本質安全衛生性能,即保證
設備即使在異常情況下,也不會出現任何危險和產生有害作用;
b. 間接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一若直接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
現時,則必須在生產設備總體
GB 5083-1999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