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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犐犆犛13.100犇09備案號:25401—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犃
犙1056—2008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犆犺犲犮犽犪狀犱狉犪狋犻犳
狔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狅犳犿犻狀犲狏犲狀狋犻犾犪狋犻狅狀犪犫犻犾犻狋
狔20081119發布20090101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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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前言Ⅱ…………………………………………………………………………………………………………1 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一般要求及條件1…………………………………………………………………………………………5 核定方法2…………………………………………………………………………………………………6 礦井通風能力驗證9………………………………………………………………………………………7 通風能力確定9……………………………………………………………………………………………
附錄A(資料性附錄)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程序11…………………………………………………………
附錄B(資料性附錄)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內容12……………………………………………………Ⅰ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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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提出的“以風定產”等煤礦瓦斯治理措施,為進一步規范和
加強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風能力生產,有效遏制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5年制定
的《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制定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的
基礎上編制而成。此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司、山東省煤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國新、劉福廣、侯登雙、陳成星、韓學海、呂學強、安伯超、鹿洪有、宋偉、孫慶鵬、崔曉明、張國玉、來慶新、王雨君、李迅。Ⅱ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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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井工煤礦通風能力核定的條件、要求、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具有完整獨立通風系統井工煤礦的通風能力核定。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其
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AQ1011—2005 煤礦在用主通風機系統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1028—2006 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MT/T440—1995 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法
煤礦安全規程3 術語和定義AQ1028—2006定義的術語及以下定義的術語適用于本標準。3.1通風能力核定 犮犺犲犮犽犪狀犱狉犪狋犻犳
狔狅犳狏犲狀狋犻犾犪狋犻狅狀犪犫犻犾犻狋
狔礦井通風動力、通風網絡、用風地點有效風量、稀釋瓦斯所能滿足的正常年生產煤量。3.2通風需風系數 狉犲
狇狌犻狉犲犱犪犻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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狔犮狅犲犳犳犻犮犻犲狀狋平衡礦井內部漏風和配風不均勻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數。3.3通風能力系數 狏犲狀狋犻犾犪狋犻狅狀犪犫犻犾犻狋
狔犮狅犲犳犳犻犮犻犲狀狋根據礦井等積孔平衡礦井產量,并結合當地煤炭企業實際情況恰當選取確保礦井通防安全的系數。3.4實際需要風量 犪犮狋狌犪犾狉犲
狇狌犻狉犲犱犪犻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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狔礦井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風巷道需要風量之和。3.5相對瓦斯涌出量 狉犲犾犪狋犻狏犲
犵犪狊犲犿犻狊狊犻狅狀狉犪狋犲平均日產1t煤同期所涌出的瓦斯量,單位m3/t。3.6高瓦斯礦井 犵犪狊狊
狔犿犻狀犲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4 一般要求及條件4.1 要求4.1.1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及井下獨立用風地點的基本狀況。4.1.2 核查礦井主要通風機的運轉狀況。1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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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實行瓦斯抽放的礦井,應核查礦井抽放瓦斯系統的穩定運行情況。4.1.4 礦井有兩個及以上并聯主要通風機通風系統時,應按照每一個主要通風機通風系統分別進行通
風能力核定,礦井的通風能力為每一通風系統能力之和;礦井應按照每一通風系統能力合理組織生產。4.2 核定要求4.2.1 礦井每年應核定通風能力。4.2.2 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4.2.3 礦井更換主要通風機,對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主要通風機更換了葉片、電動機和改變了動葉、導葉角度后,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4.2.4 采掘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后,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4.2.5 礦井瓦斯等級發生變化或瓦斯賦存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后,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
AQ 1056-2008 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