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5 號
新修訂的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已經 2007 年 11 月 9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 , 自 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 原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3 年 5月 19 日公布的《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行政處罰辦法 》 、 2001 年 4月 27 日公布的 《 煤礦安全監察程序暫行規定 》 同時廢止 。
二 ○○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2007 年 11 月 30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5 號公布,根據 2015 年 4月 2日國
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77 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 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 , 依照行政處罰
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 行政法規 、 部門規章 、 國家標準 、 行業標
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 , 對煤礦 、 煤礦安
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 、 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 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及其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 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 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 ,依法享
有陳述權 、 申辯權和聽證權 ;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 ,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
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 、 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 、 撤銷有關執業資格 、 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 , 由
發證機關決定 。 其中 , 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 、 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過 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
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 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 ,由其共同的上
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 ; 發現
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
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
關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 由安全監管監察
部門管轄。
第十條 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 ,
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
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 , 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 《 行政
處罰法 》 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 、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 、 開發區管理機
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 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 , 以委托的安
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并對其實施行
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 ,必須出示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5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