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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德文、王樹德、隋金君、張設計、胥奎、王自亮。9 7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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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作業場所粉塵綜合防治技術的總體要求和粉塵治理、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
及粉塵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作業場所粉塵的綜合防治。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5748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MT78 煤塵爆炸性鑒定方法MT157 煤礦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術條件MT159 礦用除塵器MT/T240 煤礦降塵用噴嘴通用技術條件MT422 煤礦粉塵粒度分布測定方法(質量法)MT/T441 巷道掘進混合式通風技術規范MT501 長鉆孔煤層注水方法MT694 煤礦用自動隔爆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煤礦安全規程(2004年版)3 總體要求3.1 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落煤時產塵點下風側10m~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
于或等于85%;支護時產塵點下風側10m~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5%;放頂煤時產塵
點下風側10m~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5%;回風巷距工作面10m~15m處的總粉塵
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5%。3.2 掘進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機司機工作地點和機組后回風側
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0%;其他礦井的掘進機司機
工作地點和機組后回風側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5%;鉆眼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0%;放
炮15min后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0%。3.3 錨噴作業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作業人員工作地點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5%。3.4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轉載及運輸環節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
于或等于85%。3.5 煤礦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塵裝置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并保證其正常運行。3.6 個體防護: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4 粉塵治理4.1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塵供水系統:0 8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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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
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4.1.2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
內,每隔100m或5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4.1.3 防塵用水系統中,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的清潔,水中懸浮物的含量不得超過150m
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在6.0~9.5范圍內。4.2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
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4.3 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4.3.1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
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
措施。4.3.2 采煤工作面應有由國家認定的機構提供的煤層可注性鑒定報告,并應對可注水煤層采取注水防
塵措施。4.3.3 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
灑水。4.3.4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
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綜合防塵系統。4.3.5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兩道風流凈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4.3.6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
時進行噴霧降塵或
AQ 1020-2006 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