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3〕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煤礦安全生產關系煤炭工業持續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關系數百萬礦工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事故總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暴露出煤礦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進煤礦安全治本攻堅,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
(一)明確關閉對象。
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關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產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應安排配套資金,并向早關、多關的地區傾斜。研究制定信貸、財政優惠政策,鼓勵優勢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小煤礦。修訂煤炭產業政策,提高煤礦準入標準。國家支持小煤礦集中關閉地區發展替代產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
快缺煤地區能源輸送通道建設,優先保障缺煤地區的鐵路運力。
(三)落實關閉目標和責任。
到2015年底全國關閉2000處以上小煤礦。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小煤礦關閉工作,要制定關閉規劃,明確關閉目標并確保按期完成。
二、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四)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
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生產能力。
(五)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
建立完善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合理生產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20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