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國發〔
2016
〕
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我國主體能源。煤炭產業是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多,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給能力持續過剩,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導致企業效益普遍下滑,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加大,對經濟發展、職工就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利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任務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
“
五位一體
”
總體布局和
“
四個全面
”
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于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中央支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將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與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相結合,實現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升級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市場
倒逼與政府
支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場化手段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責制定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中央給予
資金獎補
和政策支持。
化解產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切實淘汰落后產能,有序退出過剩產能,探索保留產能與退出產能適度掛鉤。通過化解過剩產能,促進企業優化組織結構、技術結構、產品結構,創新體制機制,提升綜合競爭力,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在重點產煤省份和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率先突破,為整體推進探索有益經驗。以做好職工安置為重點,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做好轉崗分流工作,落實好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處理好企業資產債務。
(三)工作目標。在近年來淘汰落后煤炭產能的基礎上,從
2016
年開始,用
3
至
5
年的時間,再退出產能
5
億噸左右、減量重組
5
億噸左右,較大幅度壓縮煤炭產能,適度減少煤礦數量,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產業結構得到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主要任務
(四)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
2016
年起,
3
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
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