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4 號
《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 已經 2007 年 9月 25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 ,自 2007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 3
年 2月 18 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2003 年 6月 20 日公布的 《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 》 同時廢止 。
局 長 李毅中
二 ○○ 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 解決行政爭議 ,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 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
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適
用本規定。
第三條 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是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 。安
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 ( 以下簡稱安全生產
行政復議機構)。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領導、支持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
項 , 并依照有關規定充實 、 配備專職行政復議人員 , 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
作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統一受理 ,
分工負責:
( 一 ) 政策法規司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期限 , 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 , 做出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將案卷材料轉送相關業務司局分口承辦。
(二)相關業務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應當在 30 日內了解核實有關情況,提出處
理意見。
(三)政策法規司根據處理意見,在 20 日內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提交本局負責
人集體討論或者主管負責人審定。
( 四 ) 本局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或者主管負責人同意后 , 政策法規司制作行政復議
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及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參照
上述程序執行。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與管轄
第五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撤銷、撤回等決定;
( 四 )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 , 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理許可證 、 資格證等行政許可
手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
規定不合法 ,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 , 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一
并提出審查申請。
第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范圍 :
(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和信訪答復行為;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
(四)公告信息發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
第八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的 , 可以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
行政復議 。 已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且同級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 , 上一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
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 對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該分局所隸屬的省級
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行
政復議。
第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 、
行政法規授權 ,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該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為被申請人 。
第十一條 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委托的機構 ,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 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可以
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與有關部門為共同被申請人。
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可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任何一個部門提
起行政復議申請,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4號《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