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21 號
《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 已經 2009 年 5月 27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7月 1日起施行。
局 長 駱琳
二 ○○ 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 ,根據 《 安全生產法 》、《 生
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 以下簡稱事故信息 ),
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第四條 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 、
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
制度 , 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 , 實行 24 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 , 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 ,
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報告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 ,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
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 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
察分局。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 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第一款規定報告的同時 , 應當
在 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發生重大 、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 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本條第一款 、 第二款規
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
報告后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同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 、勞動保障部門 、
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 一 ) 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省
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 三 ) 重大事故 、 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國家煤礦
安全監察局。
前款規定的逐級上報 , 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 2小時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
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八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 , 縣級 、 市級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 ,在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逐級上
報的同時 , 應當在 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省級煤礦安全監
察機構 , 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 鄉鎮安監站 ( 辦 ) 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級直接報告省級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九條 發生重大 、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 , 縣級 、 市
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 ,在依照本辦法第七條
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 , 應當在 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省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 必要時 , 可以直接用電話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 , 應當在 1小
時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隨后補報文字報
告。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事故報告后 , 應當在 1小時
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第十條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 四 )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 ( 包括下落不明 、 涉險的人數 ) 和初
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十一條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 ,
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 , 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 、 第七
條 、 第八條 、 第九條的規定及時續報 。 較大涉險事故 、 一般事故 、 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
報 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2次。
自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1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