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2001 )
第 5.1.2 條修改為:
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
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
據。
在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
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
污染物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
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其與常
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
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GB 18599-200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