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
監總煤裝
〔2012〕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執行好《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
監總煤裝
〔2011〕1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
1.礦井緊急避險系統的整體設計和永久避難硐室設計,應當在煤礦企業和具備緊急避險系統研發經驗的機構配合下,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礦井)設計資質的機構完成。
2.緊急避險系統設計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實用的原則,根據礦井具體條件和突發緊急情況下礦工安全避險實際需求,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并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結,確保在礦井突發緊急情況下遇險人員能夠安全避險。
3.緊急避險系統設計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礦井基本情況分析、礦井安全風險分析、緊急避險設施設計、自救器配置、避災路線優化與應急預案完善、管理體系與規章制度、安全培訓與應急演練、設備選型與投資概算等。具體設計方案應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方案優選和充分的論證。
二、關于避難硐室建設
1.永久避難硐室的建設。除應當符合《暫行規定》第11及17~22條目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應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個安全出入口。有條件的礦井應當將安全出入口或應急逃生出口分別布置在2條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條巷道中,2個出入口的間距應當不小于20米。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區避難硐室應當按照永久避難硐室的標準建設。
3.臨時避難硐室的建設。采(盤)區布置永久避難硐室的,該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面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第102條的要求,且硐室隔離門應當滿足氣密性要求,門墻設單向排氣管,硐室內應當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護時間不小于45分鐘的隔離式自救器,安設壓風自救裝置。采(盤)區沒有永久避難硐室的,該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面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暫行規定》有關要求。
4. 各類避難硐室內均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系統,配置環境檢(監)測儀器儀表,能夠對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進行檢測或監測。
三、關于永久避難硐室的生存條件保障
1.關于《暫行規定》第8條目規
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