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非煤礦山和冶金有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及“三同時”審查責任清
單(試行)》的通知
青應急〔 2020〕77號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現將《青海省非煤礦山和冶金有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及“三同時”審查責任清單》印
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4月21日
青海省非煤礦山和冶金有色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及“三同時”審查責任清單
(試 行)
為依法分級履行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應急管理部門非煤礦山和冶金、有色
企業(以下簡稱非煤礦山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及“三同時”審查責任,全面加強非煤礦山
等企業安全監管體制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清單。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設定、行使依據
1.【法律】《安全生產法》(2002 年6月通過,2014 年8月修正)第二十八條:“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十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
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
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2.【部委規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令第36號,2015年4月修正)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
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
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
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
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
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
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91號)第十五條:“國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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