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適應我國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的基本國情,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一致,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所構成,是保障我們國家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各項法律制度的有機的統一整體。這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
社會法
、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
法律部門
組成。
從法的制定和法的實施上
考量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有一個。人大專門委員會、政府部門和地方都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這些機構既沒有必要更沒有可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主要表現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
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9.外交部發布《
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
》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7.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8.國務院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的批復通知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民商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
商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
1.民法
2.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
3.知識產權
4.
債權
5.婚姻家庭繼承
6.市場經濟主體
7.證券、期貨、債券
8.海商
9.保險
10.
票據
11.
租賃
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
民政
3.
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務員制度
6.紀檢
7.監察
8.檔案
9.民族事務
10.宗教
11.
僑務
12.港澳事務
13.臺灣事務
14.
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
新聞出版
18.廣播電影電視
19.
體育
20.醫藥衛生
21.
人口與計劃生育
22.
城鄉建設
23.
環境保護
24.
海關
25.旅游
26.
氣象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