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51 號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2 年 3月 6日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 年 6月 1日起施
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
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
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 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
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
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
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
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
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 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
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
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
施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 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
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定,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
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實施。
第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
對其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
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
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
布。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 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
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
庫),聘請專家庫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和竣工驗
收工作。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
水平、實踐經驗和有關業務背景及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
所參與的項目提出審查意見,并對該意見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防
護設施設計審查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應 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
取專家參與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每項工作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的專家不得少于
3人。
專家庫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建設單位及參加建設單位有關工作的專家,不得
參與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等相應工作。
第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
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職業衛生技
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保證技術
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并對作出的 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
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編制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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