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文件
勞字〔1988〕 48 號
勞動部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
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
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 目)投產后符合職業
安全衛生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國境內的一切生產性的基本建
設工程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工程項目(包括港口、車站、
倉庫)。
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與衛生方面的
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建設項目中職業安全與衛生技術措
施和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
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四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在建設
項目中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三同時”。
1.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
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
(審批)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相應采取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
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內。
3.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時,應及時通知勞動部門參加有關的會議,提供有關的文件、
資料。
4.在建設項目 管理工作中應認真貫徹本規定,并在建
設項目管理的有關文件中作出相應的規定,督促檢查建設、
設計、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規定。
5.負責將本部門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及時抄送同級勞
動部門。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中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方面
的“三同時”,應負全面的責任。
1.在編制建設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職業安全
衛生方面相應的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引進技
術、設備的原有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不得削減,沒有措施或措
施不力的應同時編報國內配套的投資計劃,并保證建設項目
投產后有良好的勞動條件。
2.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向勞動部門報送擬建設項目
的職業安全衛生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含《職業安全衛生專
篇》、《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和有關的
圖紙資料。
3.建設單位應對承擔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的單位提出
具體的要求,確保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并負責提供必須 的資料和條件。對設計、施工過程落實“三
同時”負有督促檢查的責任。
4.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
措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要
有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應制定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
規章制度。
5.建設項目驗收前20天,應將試生產中職業安全衛
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今
后采取的措施等寫出專題報告,連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
生驗收審批表》,報送勞動部門審批。
6.對驗收中提出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
應積極安排人力、物力和財力按期解決,并將整 改情況及時
上報勞動部門。
第六條 設計單位要對建設項目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
計負責。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對擬建設項目的
勞動條件同時作出論證和評價。
2.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職業安全衛
生專篇》。
3.在初步設計中,應嚴格遵守現有的職業安全衛生方
面的法規和技術標準。要充分考慮 到安全與預防職業危害的
要求,對設計工作負責。
4.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不斷完善初步設計
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措施和內容,從設計上落實在初步設
計會審中提出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意見。
5.經審查同意的涉及到職業安全衛生問題的設計方案,
如有變動要征得勞動部門的同意。
勞動部 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 勞字〔1988〕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