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78 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楊棟梁
2015年5月26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
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有關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1部規章予以廢止
廢止
«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
(2004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8號公布)。
二、對8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作出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
2.刪去第六條第二項中的“、繳納并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
押金”和第九項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
4.刪去第八條第九項中的“、繳納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第十項中的“或者雇主責任保險”;將第十一項修改為:“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將第十三項修改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
5.刪去第十八條第一項和第三項內容“向企業總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7.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建設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總局令(2015)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