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
控制超強度生產的意見
發改運行[2014]893號
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中央煤炭企業:
近年來,我國煤礦生產規模、集約化程度不斷提高。但受地質條件和生產力水平制約,部分礦井生產布局不合理、系統復雜,采掘頭面多、環節多、用人多,產能無序擴張,超強度生產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了礦井科學生產和礦區均衡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煤炭生產管理,優化生產布局,提高系統可靠性,嚴格控制超強度生產,保障安全生產,促進供需總量平衡,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從2014年起,利用3年左右時間,經過改造調整,現有生產、建設礦井達到本意見規定,實現開拓布局合理,系統簡單優化,裝備工藝先進,生產均衡有序,超強度生產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則。堅持煤炭資源整合、兼并重組與產業升級改造相結合,把合理生產布局要求落實到結構調整中;堅持把生產布局管理作為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基礎工作,提高煤炭生產科學化水平;堅持把合理生產布局、提高系統可靠性,貫穿于煤礦設計、建設、技改、生產的全過程,納入依法監管范疇。
二、優化開拓部署,簡化生產布局,合理確定生產強度
(三)井口位置及工業場地選擇應堅持少占土地、少壓資源、保護生態、和諧環境的原則;開拓方式應根據地面自然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水平和生產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順序進行論證選擇。改擴建、技術改造及資源整合礦井應優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產系統。
(四)新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1000米,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米,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米。開采深度超過規定應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開采及災害防治技術專項論證并按程序批準。
(五)大、中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兩個(含兩個),小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一個。超過規定的應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審查。礦井上下水平交替時間,大中型礦井不宜超過3年,小型礦井不宜超過2年。
(六)
關于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發改運行[2014]8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