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已經
2013
年
6
月
24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3
年
7
月
10
日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鑒定與分類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結果或者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評估,確定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類別。
第四條
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
1
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名單以及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
第六條
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有異議的鑒定或者分類結果進行仲裁,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情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負責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的評估與審核,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信息管理系統,為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第七條
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鑒定工作,保證鑒定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八條
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以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3第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