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煤礦管理局,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為預防煤礦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詳見附件),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煤礦企業遵照執行。
附件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
一、采用DW10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
開關
礦用隔爆型饋電
開關
是井下重要的機電設備,其功能是控制饋電主回路的供電。《煤礦安全規程》(2004)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即規定饋電
開關
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功能。
饋電
開關
的核心部件是斷路器。DW10是其中的一種,其為框架式結構,分斷能力差,不具備過負荷保護。因此,采用DW10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
開關
不具備過負荷保護功能。如果井下供配電線路發生過載,將引起設備燒損,甚至引起瓦斯爆炸。
鑒于DW10斷路器安全性能不足,機械工業部機械科[1996]768號《關于公布機械工業第十七批節能機電產品推廣應用及第十六批淘汰落后產品的通知》規定,DW10斷路器應在1997年12月31日前被淘汰。2000年,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重申DW10斷路器應在2000年限期淘汰。2005年12月2日,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將DW10系列框架斷路器作為落后產品再度予以淘汰。
綜上所述,由于DW10不具備過負荷保護功能,煤礦井下使用用DW10作為主回路斷路元件的礦用隔爆型饋電
開關
,既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又使煤礦井下供配電系統潛存重大事故隱患。在煤礦立即禁止使用和淘汰采用DW10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
開關
,是建設本質安全化礦井,提高煤礦安全保障程度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國已生產出多種DW10斷路器的替代產品,如DW15C空氣斷路器、DWX15真空斷路器等。長期的使用情況表明,這些產品具備良好的技術、經濟和安全特性,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和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
采用DW15C等斷路器的產品,具有反時限過載、短路和欠電壓等保護功能,能保證饋電線路供電安全。由于防爆外殼整體結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二、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