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
﹝
2018
﹞
8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已經2018年4月16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原煤炭工業部發布的《沖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暫行規定》((87)煤生字第337號)和《沖擊地壓預測和防治試行規范》(1987)同時廢止。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有效預防沖擊地壓事故,保障煤礦職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煤礦企業(煤礦)和相關單位的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沖擊地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沖擊地壓防治工作負責;煤礦企業(煤礦)總工程師是沖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技術工作負責。
第四條 沖擊地壓防治費用必須列入煤礦企業(煤礦)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滿足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條 沖擊地壓礦井必須編制沖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六條 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防治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防治培訓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等工作規范。
第七條 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沖擊地壓防治研究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沖擊地壓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沖擊地壓是指煤礦井巷或工作面周圍煤(巖)體由于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巖)體瞬間位移、拋出、巨響及氣浪等。
沖擊地壓可按照煤(巖)體彈性能釋放的主體、載荷類型等進行分類,對不同的沖擊地壓類型采取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實現分類防治。
第九條 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沖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
鑒定
煤層(或者其頂底板巖層)具有沖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沖擊危險性的煤層為沖擊地壓煤層。有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